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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企合作委员会管理章程
2021-11-02 14:08

第一章

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《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》精神,实施人才兴国战略,加快发展职业教育,促进产学结合,提高劳动者素质,计划到2020年,形成适应发展需求、产教深度融合、中职高职衔接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,体现终身教育理念,具有中国特色、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,为社会为企业培养大批高素质、高技能人才,推进地方经济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和《合同法》,特制订本章程。

第二条校企合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的性质:是天津工业职业学院(以下简称学院)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和产教结合的智能库和审议机构。

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:开放、合作、对接、共赢、服务。充分发挥学院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,增强学院的人才实力和市场竞争力。同时,借助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,促进学院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,满足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。

第二章组织机构

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1人、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,委员会相关工作由 “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”主持和处理,各系下设办事员1人。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兼任,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企合作的院领导兼任,副主任由学院其他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,委员由学院各系主任、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。

第五条委员会主要职责:

(一)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,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;

(二)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;

(三)推选名誉主任、聘请顾问;

(四)决定委员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六条委员会实行年会制,由“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”负责召集。必要时可临时召开。

第三章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

第七条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,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。成员单位填写《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登记表》,加盖单位公章。

第八条成员单位权利:

(一)享有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;

(二)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,应邀出席学院重大活动;

(三)优先享有申请学院培训职工;

(四)优先享有与学院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、产学合作;

(五)优先享有挑选接收学院毕业生;

(六)享有评聘兼职教师。

第九条成员单位义务:

(一)遵守本《章程》;

(二)与学院保持密切联系,维护合作关系;

(三)承担学院师生实习实训基地任务。

(四)向学院推荐兼职教师;

(五)协助学院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。

第十条成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,由“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”办理退会手续,并予以注销。

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《章程》的行为,可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。

第四章校企合作内容

第十二条人才培养合作。学院根据企事业发展需要为企事业单位“订单”培养人才,向企事业单位输送具有高职业素质和技能人才;企事业单位可在学院设立“奖学金”、“奖教金”,为学院提供实习实训基地。

第十三条科研合作。联合申报、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,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、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、专利等。

第十四条团队建设合作。企事业单位为学院提供教师训炼场所和条件,为学院选派兼职教师;学院为企事业单位培训在职员工,组织兼职教师培训,办理聘任手续。

第十五条信息交流合作。企事业单位为学院反馈人才需求信息,学院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学术科研信息和理论指导与咨询。

第五章

第十六条委员会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,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七条本《章程》于会员(成员单位)签订《协议》后生效。

第十八条本《章程》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。

第十九条本《章程》的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委员会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变通,可由办公室暂行决定,待下一次委员会会议审议。

第二十条委员会成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学院网站,包括校企合作动向、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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